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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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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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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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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按时办结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基本编码 | 370725008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066Q3370725008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1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03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1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1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030 咨询邮箱地址:hzyjxzxkk@163.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投诉邮箱地址:hzyjxzxkk@163.com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1号窗口 窗口名称:应急窗口 窗口编号:111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山东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申请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白纸,双面打印。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二)完成法定培训学时并经考试合格; (三)主要负责人需提供任职文件或营业执照 【展开】 | |||||
(二) | 营业执照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三) | 身份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四) | 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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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签署审批意见 1 吴雪丽 签署审批意见 审查标准
审批 -
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承办人提出的办证意见进行审核 1 吴雪丽 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标准
审查考核合格情况 -
受理、审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考核合格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受理 3 吴雪丽 受理并审查通过的,提报进行审核和审批 审查标准
考核合格成绩是否达到发证标准 -
《考核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考核合格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合格证核发(市域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的考核)委托给济南、青岛、烟台3市应急局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三款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三款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合格证核发(市域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的考核)委托给济南、青岛、烟台3市应急局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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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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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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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如何鉴别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真伪
进入应急管理部(http://cx.mem.gov.cn/)或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http://124.128.19.224:9080/ETC/AJKS/internetSearch/searchCert)查询
3、咨询电话
0531-8208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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