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菏泽鲁西新区管委会 |
基本编码 | 000125119000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066Q300012511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王平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03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1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其他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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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区111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788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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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投诉建议123号窗口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区111号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11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考试合格证明 |
文本类; |
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无需提交,部门内部核查 【展开】 |
必要 |
部门共享核验 |
内容真实、准确 | 内容真实、准确 | |||
(二) | 身份证复印件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纸张打印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必要 |
内容真实、准确 | 内容真实、准确 | ||||
(三) | 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纸张打印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内容真实、准确 | 内容真实、准确 | |||||
(四)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纸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内容真实、准确 | 内容真实、准确 | |||||
(五) | 学历证书复印件(学历证明)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纸张复印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教育部门核发 |
必要 |
内容真实、准确 | 内容真实、准确 |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核查 10 审查标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审核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对 2 审查标准
对审查过程、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
审批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经负责人审查签字 2 审查标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制证/发证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证件并发放 1 审查标准
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证书并送达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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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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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省政府令第3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委托实施的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八十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五十六项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下放至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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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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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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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1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告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10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实施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电话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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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电话 | 0531-8169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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