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事项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05026 | ||
| 实施层级: | 市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认定 | ||
| 执法职责: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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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权限: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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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教师从教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教师管理职责和教师考核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教师从教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教师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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