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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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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菏泽市教育和体育局
事项名称: 教师申诉处理
事项类型: 其他权力
事项编码: 3700001005029
实施层级: 市级
实施权限: 处理主管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诉和对县级教育局处理不服的申诉
执法职责: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执法权限: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应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条件、程序、时限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诉人提出申诉。

2、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诉处理决定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法依规采取督促措施。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申诉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教师申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申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申诉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条件、程序、时限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诉人提出申诉。

2、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诉处理决定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法依规采取督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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