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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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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8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教育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基本编码 370605001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079K3370605001000
行政相对人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网办深度 信息发布
本事项支持 暂无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0-5333168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12345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检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15个工作日 杨明^陈安友 菏泽市教育局^职继科 科长^科长 基础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提出整改

    审查标准

    依据相关政策
  • 送达方式
       其他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结果名称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教育督导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教育督导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法律】 《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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