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教育局 |
基本编码 | 370205009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79K337020500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民办学校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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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9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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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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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南京路777号 市教育局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1509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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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案源决定是否立案 30个工作日 刘爱琴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科长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标准
是否属于《教育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调查取证并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60个工作日 刘爱琴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科长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审查标准
是否存在违反行为 -
当事人申辩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接受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30个工作日 刘爱琴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三级主任科员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作出复核结论 审查标准
无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0个工作日 刘爱琴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科长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结案归档 审查标准
无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
依据名称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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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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