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教育局 |
基本编码 | 370205001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79K337020500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91090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45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南京路777号 菏泽市教育局1509室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案源决定是否立案 30个工作日 刘爱琴 菏泽市教育局 科长 职业教育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的有关事项 -
调查取证并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60个工作日 刘爱琴 菏泽市教育局 科长 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科 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的有关事项 -
当事人申辩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接受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30个工作日 刘爱琴 菏泽市教育局 科长 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科 作出复核结论 审查标准
无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0个工作日 刘爱琴 菏泽市教育局 科长 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科 结案归档 审查标准
无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教育厅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教外发〔2019〕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外发〔2019〕1号)第二十八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施违法办学行为,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
依据名称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无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