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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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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教育局
基本编码 370205110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079K3370205110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9.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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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审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全市学校、其他中等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所管辖的学校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的情况进行审查 10个工作日 彭培 刘爱琴 基础教育科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科长 科长 基础教育科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下达处罚告知书

    审查标准

    根据违规情节确定处罚程度
  • 决定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审查结果,形成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10个工作日 彭培 刘爱琴 基础教育科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科长 科长 基础教育科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 下达处罚意见书

    审查标准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展开】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意见书
结果名称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依据名称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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