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职继科 |
| 基本编码 | 370805012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79K3370805012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124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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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4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91089 0530-516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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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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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4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14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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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接受表彰材料 5 尹红 受理 审查标准
无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专家审查并决定 5 尹红 审查决定 审查标准
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的贡献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评选结果进行备案归档 5 尹红 表彰通报 审查标准
无 -
|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
| 结果名称 |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 电话 | 0530-5127120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如何实施表彰和鼓励?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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