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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切换简洁版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职继科
基本编码 370805012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079K337080501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415.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行政机关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暂无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暂无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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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表彰证明材料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按通知要求。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接受表彰材料 5 尹红 受理

    审查标准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专家审查并决定 5 尹红 审查决定

    审查标准

    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的贡献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评选结果进行备案归档 5 尹红 表彰通报

    审查标准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结果名称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如何实施表彰和鼓励?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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