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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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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科
基本编码 371005008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079K337100500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429.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暂无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暂无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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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学生申诉处理校内申诉申诉书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可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事项办事指南中所提供的空白表格自行下载 【展开】

非必要

原件、复印件均可,原件接收后不予退还。 【展开】
(二) 学生申诉处理申诉书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可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事项办事指南中所提供的空白表格自行下载 【展开】

非必要

需申诉人本人签章。
(三) 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高校制发

非必要

原件、复印件均可,原件接收后不予退还。 【展开】
(四)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 【展开】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高校内设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发 【展开】

非必要

原件、复印件均可,原件接收后不予退还。 【展开】
(五) 学生申诉申请书

表格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按示例样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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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7 柏存志 作出《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分别发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审查标准

    通过上一流程的合法性审查
  • 初步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学生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 柏存志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补正

    审查标准

    申诉人是否适格、申诉材料是否齐全、提出申诉的时间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诉人作出《受理通知书》,对被申诉人作出《答复意见通知书》 1 柏存志 对申诉人作出《受理通知书》,对被申诉人作出《答复意见通知书》

    审查标准

    符合受理条件
  • 审查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学生提出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拟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提交厅政策法规处会签,接受合法性审查。 10 柏存志 作出《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审查标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展开】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结果名称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未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否可以直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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