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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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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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222136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721952370222136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领队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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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 5829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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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大学嘉院东临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5楼500房间 投诉电话:0530- 5829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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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大学嘉院东临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5楼500房间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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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案源审查 7个工作日 樊祥鹏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室负责人 执法三科 立案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收集证据 45个工作日 樊祥鹏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室负责人 执法三科 查证属实 审查标准
全面、客观、公正 -
审查和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处罚决定书 3个月内 樊祥鹏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室负责人 执法三科 决定处罚 审查标准
情节轻重 -
结案归档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案报告 15日内 樊祥鹏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室负责人 执法三科 统一归档 审查标准
手续是否齐全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无 | |
结果名称 | 无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路交汇处西北角 |
电话 | 0530-12368 |
暂无中介服务
1、旅游团队领队违反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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