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232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72195237023200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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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5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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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5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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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5楼508房间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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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上级批办、相关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3个工作日 郭志强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长 执法二科 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标准
审查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批准立案后,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15个工作日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科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长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科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违法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完备 -
行政处罚告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10个工作日 郭志强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长 执法二科 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研究复核 审查标准
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0个工作日 郭志强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长 执法二科 结案归档 审查标准
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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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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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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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牡丹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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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昆明路与八一西路交叉路向西50米路北 |
电话 | (0530)12368 |
暂无中介服务
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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