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22102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72195737022210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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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535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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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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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牡丹区牡丹北路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5楼506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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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程序立案 7天 乔晓雷、张琛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立案完毕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告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完毕,告知处罚内容 45天 乔晓雷、张琛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处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天 乔晓雷、张琛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西路交叉路口向西50米路北 |
电话 | (0530)12368 |
暂无中介服务
1、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应该怎么办?
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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