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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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273038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721957370273038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出版单位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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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5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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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菏泽市牡丹南路大学嘉院东临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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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南路大学嘉院东临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受理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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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申请材料 3个工作日 郭志强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长 执法二科 对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申请材料 7个工作日 郭志强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长 执法二科 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处室意见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申请材料 7个工作日 郭志强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长 执法二科 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办结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履行办结手续 3个工作日 郭志强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科长 执法二科 根据领导批示,履行办结手续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关于同意(或不同意)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或不同意)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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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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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1年12月国务院第341号令,2016年3月修改)第四十二条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部门规章】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新闻出版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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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十九条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
【部门规章】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新闻出版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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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六)责令收回报纸;(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
【部门规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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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三条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
【部门规章】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新闻出版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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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8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九条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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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部门规章】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新闻出版总署 |
---|---|
依据名称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8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十九条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第二十七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 |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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