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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22057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721957370222057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3.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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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程序立案 7天 乔晓雷、邓作霆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立案完毕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告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完毕,告知处罚内容 45天 乔晓雷、邓作霆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处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天 乔晓雷、邓作霆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西路交叉路口向西50米路北
电话 (0530)12368

暂无中介服务

1、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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