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22044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721952370222044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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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535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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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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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牡丹区牡丹北路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5楼506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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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程序立案 7天 乔晓雷、邓作霆、吕秀兰、张琛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立案完毕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告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完毕,告知处罚内容 45天 乔晓雷、邓作霆、吕秀兰、张琛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处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天 乔晓雷、邓作霆、吕秀兰、张琛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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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西路交叉路口向西50米路北 |
电话 | (0530)12368 |
暂无中介服务
1、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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