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基本编码 | 370273031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721957370273031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18.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复制单位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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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5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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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5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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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5楼508房间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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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复制单位未依法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等的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复制单位未依法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等的处罚 30 侯松华 菏泽市文化执法支队 副科长 执法二科 发现违法情况依法立案处理;未发现违法情况依法办结 审查标准
复制单位未依法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等的处罚 -
送达方式
其他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行政法规】 复制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新闻出版总署 |
|---|---|
| 依据名称 | 复制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 电话 | 0530-5127120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牡丹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昆明路与八一西路交叉路向西50米路北 |
| 电话 | (0530)12368 |
暂无中介服务
1、该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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