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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复制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复制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0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73023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721957370273023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2.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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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复制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复制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30 侯松华 菏泽市文化执法支队 副科长 执法二科 发现违法情况依法立案处理;未发现违法情况依法办结

    审查标准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复制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复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
依据名称 复制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昆明路与八一西路交叉路向西50米路北
电话 (0530)12368

暂无中介服务

1、该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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