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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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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刊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刊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7302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72195737027302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6.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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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刊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行为的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刊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行为的处罚 30 侯松华 菏泽市文化执法支队 副科长 执法二科 发现违法情况依法立案处理;未发现违法情况依法办结

    审查标准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刊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行为的处罚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昆明路与八一西路交叉路向西50米路北
电话 (0530)12368

暂无中介服务

1、该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出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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