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林业局 | 承办机构 | 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 |
基本编码 | 370215010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722G337021501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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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7358956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7358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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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区长城东路2199号708室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2: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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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受理 3个工作日 具有执法证相关工作人员 菏泽市林业局 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 菏泽市林业局相关科室 立案 审查标准
根据初步线索和材料,存在违法行为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案件进行调查 5个工作日 具有执法证相关工作人员 菏泽市林业局 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 菏泽市林业局相关科室 调查笔录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山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调查程序合规性 -
调查终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完毕,告知当事人 3个工作日 具有执法证相关工作人员 菏泽市林业局 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 菏泽市林业局相关科室 书面报告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山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程序合规性 -
决定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处罚 3个工作日 具有执法证相关工作人员 菏泽市林业局 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 菏泽市林业局相关科室 根据调查结果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审查标准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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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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