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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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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林业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基本编码 370215018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722G337021501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4.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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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调查处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违法事实 立案后90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玉柱 菏泽市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工程师 菏泽市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森林防火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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