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民政局 | ||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事项编码: | 3700000711003 | ||
实施层级: | 市级 | ||
实施权限: | |||
执法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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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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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责任事项: |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内地居民收养登记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国内居民收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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