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救助管理站 |
基本编码 | 370511012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263B3370511012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2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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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7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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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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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7号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区 窗口编号:7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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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居民身份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身份证规格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求助接待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0 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 进入“安检登记”环节 审查标准
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展开】 -
安检登记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0 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站外求助的,给予 审查标准
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规定。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 【展开】 -
救助服务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被救助人员的具体情况开展: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0 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 无 审查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展开】 -
无 | |
结果名称 | 无 |
---|---|
结果文书类型 | 无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政部第24号部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
【行政法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
【行政法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政发〔2004〕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救助对象。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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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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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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