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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切换简洁版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3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儿童福利科
基本编码 3707110280030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263B3370711028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41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暂无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暂无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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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其他;

纸质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其他

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空白《补领收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 【展开】

必要

《补领收养登记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 【展开】
  • 6.发证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将补发的《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颁发给申请人。 0 儿童福利科 发证

    审查标准

    见证申请人在《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签字或按指纹,再次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 5.登记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补发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1 儿童福利科 发证

    审查标准

    录入信息正确、报批完毕。
  • 4.报批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将《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1 儿童福利科 登记

    审查标准

    再次核实姓名、原收养登记日期等信息。
  • 3.审查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填写的《补领收养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18 儿童福利科 报批

    审查标准

    证件、证明材料齐全,《补领收养登记申请》填写完整、规范。
  • 2.受理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申请人补领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申请。 0 儿童福利科 审查

    审查标准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2.向申请人讲明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3.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的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
  • 1.申请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初步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补领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登记证明的条件。 0 儿童福利科 受理

    审查标准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提供符合《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36条要求的委托书。4.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展开】
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结果名称 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制定机关 民政部
依据名称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号令(文号) 民发〔2008〕1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规范性文件】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制定机关 民政部
依据名称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号令(文号) 民发〔2008〕1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补领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需要到什么部门办理。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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