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儿童福利科 |
| 基本编码 | 370711028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263B3370711028003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1241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便民服务专区7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017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便民服务专区7号窗口 窗口名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便民服务专区7号窗口 窗口编号:7号窗口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6.发证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将补发的《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颁发给申请人。 0 儿童福利科 发证 审查标准
见证申请人在《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签字或按指纹,再次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
5.登记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补发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1 儿童福利科 发证 审查标准
录入信息正确、报批完毕。 -
4.报批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将《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1 儿童福利科 登记 审查标准
再次核实姓名、原收养登记日期等信息。 -
3.审查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填写的《补领收养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18 儿童福利科 报批 审查标准
证件、证明材料齐全,《补领收养登记申请》填写完整、规范。 -
2.受理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申请人补领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申请。 0 儿童福利科 审查 审查标准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2.向申请人讲明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3.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的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 -
1.申请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初步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补领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登记证明的条件。 0 儿童福利科 受理 审查标准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提供符合《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36条要求的委托书。4.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展开】 -
| 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
| 结果名称 | 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部门规章】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 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 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补领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需要到什么部门办理。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指南分享

{{isscflag?'已收藏':'加入收藏'}}
办事指南打印
手机查看
指南分享
查看全部材料

鲁公网安备:3717290237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