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儿童福利科 |
基本编码 | 370711028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263B3370711028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2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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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便民服务专区7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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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便民服务专区7号窗口 窗口名称:便民服务专区 窗口编号:7号窗口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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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6.颁证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为收养人颁发收养登记证 0 儿童福利科 颁证 审查标准
见证申请人本人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或者按指纹后,再次核查收养登记证有关内容 -
5.登记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将收养人、被收养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1 儿童福利科 颁证 审查标准
录入系统后进一步核查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 -
4.报批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填写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 1 儿童福利科 登记 审查标准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有关内容填写完整。 -
3.审查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收养人提供的收养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进行调查核实取证。材料齐全的报批后办理登记,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说明理由。 17 儿童福利科 报批 审查标准
办理收养所需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
2.受理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查看申请人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指导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1 儿童福利科 审查 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在有效期内并且齐全。 -
1.申请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确认管辖权,受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并对收养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0 儿童福利科 受理 审查标准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3.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依据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政部令第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部门规章】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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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政部令第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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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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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什么地方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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