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消防救援支队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消防救援支队 |
基本编码 | 00012511500201 | 实施编码 | 9873214560123456983000125115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赵建锁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65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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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650 咨询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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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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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展开】 |
其他; |
纸质 |
1份 |
A4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各级文旅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展开】 |
容缺后补 |
证明文件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展开】 | 证明文件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展开】 | |||||
(二) |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展开】 |
其他; |
纸质 |
1份 |
A4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众聚集场所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展开】 | 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各项信息填写完整规范。 【展开】 | ||||||
(三)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并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保证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6.“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7.“用火用电”一栏中,燃气类型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人工煤气等。 8.“安全疏散”一栏中,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避难层(间)设置位置按照实际位置填写,如建筑第几层或者具体位置。 9.“室 【展开】 | 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并有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没有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各项信息填写完整规范。 【展开】 | |||||
(四)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展开】 |
其他; |
纸质 |
1份 |
A3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众聚集场所自身实际情况,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编制。 【展开】 | 图纸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章。 【展开】 | ||||||
(五)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制:含《消防安全告知事项》《消防安全承诺》《基本信息登记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并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基本信息登记表,保证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6.“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7.“用火用电”一栏中,燃气类型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人工煤气等。 8.“安全疏散”一栏中,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避难层(间)设置位置按照实际位置填写,如建筑第几层或者具体位 【展开】 | 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并有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没有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各项信息填写完整规范。 【展开】 | |||||
(六)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展开】 |
其他; |
纸质 |
1份 |
A4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众聚集场所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展开】 | 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各项信息填写完整规范。 【展开】 | ||||||
(七) | 营业执照(内部核查) |
其他; |
电子 |
0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通过电子证照或内部核验的方式确认材料内容。 【展开】 |
非必要 |
部门共享核验 |
通过电子证照或内部核验的方式确认材料内容。 【展开】 | 通过电子证照或内部核验的方式确认材料内容。 【展开】 |

-
业务受理(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交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标准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
现场核查(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3 审查标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
出具意见(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1 审查标准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受理及许可(告知承诺制)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 审查标准
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受理人员对营业执照信息进行内部核查。 【展开】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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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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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应急[2021]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应急[2021]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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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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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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