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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机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
基本编码 370216555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821B7370216555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3.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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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对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90天 林国强 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8年9月21日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二)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的;(三)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生态环境部
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 0531-82621687、 010-65646114
行政诉讼
部门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 0531-81691023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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