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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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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基本编码 37021610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821B737021610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6.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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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对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90天 林国强 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 菏泽市人民政府(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2599号
电话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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