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生态环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
基本编码 | 370216036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2821B7370216036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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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
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人民路1388号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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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人民路1388号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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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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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调查、审核、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处罚、执行、结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取证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汪博闻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科长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行政处罚(执行、不执行)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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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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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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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人民政府(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
电话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2599号 |
电话 |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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