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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丢弃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丢弃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生态环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基本编码 370216036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821B7370216036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5.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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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调查、审核、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处罚、执行、结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取证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汪博闻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科长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行政处罚(执行、不执行)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 菏泽市人民政府(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2599号
电话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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