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基本编码 | 372006005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07123372006005001 |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科技局 | 事项版本 | 12421.0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91196 0530-5168650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审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入网 2 张乾 允许(或不允许)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审查标准
科学仪器信息填写完整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或新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纳入省仪器设备网开放共享。 1 张乾 等待审核 审查标准
科学仪器信息完整性 -
| 科学仪器设备发布 | |
| 结果名称 | 科学仪器设备发布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 依据名称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基〔2017〕289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科字〔2018〕9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 第三条 凡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 ……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科字〔2018〕9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建设科研设施、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省科技厅对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科字〔2018〕9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统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提供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共享服务等,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兑现奖惩措施。 ...... 第九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东路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问:如何获取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享信息?
答:请通过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https://cloud.kjt.shandong.gov.cn/instrument/#/),获取共享信息。
指南分享

{{isscflag?'已收藏':'加入收藏'}}
办事指南打印
手机查看
指南分享
查看全部材料

鲁公网安备:3717290237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