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事项名称: |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审核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5032 | ||
实施层级: | 市级 | ||
实施权限: | |||
执法职责: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二次修改) 第五条 第一款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二款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第三款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 将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审核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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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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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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