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政府(由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 基本编码 | 000115132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4894A3000115132002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2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侯仰玉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651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号窗口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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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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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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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号窗口 窗口名称: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号窗口 窗口编号:1楼综合受理专区112号窗口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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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 (一) | 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以材料实际规格为准。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提交。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展开】 | |||||
| (二) | 以从事林业生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需提交从事造林绿化基本情况的说明。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1)以从事林业生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的提供,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展开】 | |||||
| (三) | 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方案。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以方案实际规格为准。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方案须经评审,需附专家意见和专家签字。 (2)材料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展开】 |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
审核(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根据情况开展现场勘验、专家评审。 10 审查标准
审批机关对申报要件进行合规等实质性审查,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申报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
公示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视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7 审查标准
是否有群众或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异议。 -
审批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3 审查标准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批文 | |
| 结果名称 | 批文 |
|---|---|
| 结果文书类型 | |
| 结果样本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 电话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399号 |
| 电话 | 0530-532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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