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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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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1203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4894A33707150100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2415.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王苏欧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559192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50-57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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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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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表格类;

纸质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模版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展开】
    (二) 不动产登记证明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3.1.3 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展开】
    (三)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其他;

    纸质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根据地役权变更的具体事项,准备相应的变更材料 【展开】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展开】
    (四)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展开】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相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照。 【展开】
    • 缮证发证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0 发证岗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审查标准

      核查证书记载是否与登记簿一致。
    • 审核登簿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1 审核岗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审查标准

      查验登记范围,查验申请主体,查验身份证明,查验申请材料形式,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0 受理岗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送达方式
         其他
    不动产登记证明
    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
    结果文书类型 证照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共有性质变更的; 3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 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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