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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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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15129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4894A3370215129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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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调查处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法按程序立案查处 立案后90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莉莉、刘鹏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局长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综自然资源合执法大队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定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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