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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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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15173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4894A3370215173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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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调查处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法查处 立案后90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莉莉、刘鹏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局长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综自然资源合执法大队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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