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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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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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215219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4894A337021521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8.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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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89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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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89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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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中华路659号106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办公时间:上午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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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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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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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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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法按程序立案查处 立案后90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莉莉、刘鹏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局长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综自然资源合执法大队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定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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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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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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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政字[2017]2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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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03月国务院令1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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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2月国务院令241号,2014年7月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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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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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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