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头部
山东省菏泽市
X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15221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4894A337021522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调查处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法按程序立案查处 立案后90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莉莉、刘鹏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局长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综自然资源合执法大队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定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659号
结果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659号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政字[2017]22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行政法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2号,2014年7月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 1994年03月国务院令1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可以

指南分享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