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基本编码 | 37071501001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4894A337071501001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王苏欧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559192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50-57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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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50-57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559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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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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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50-57号窗口 窗口名称: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50-57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地役权合同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二) |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三) |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四)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相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照。 【展开】 | |||
(五)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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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缮证发证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0 缮证发证岗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审查标准
核查证书记载是否与登记簿一致。 -
审核登簿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0 审核登簿岗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审查标准
查验登记范围,查验申请主体,查验身份证明,查验申请材料形式,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0 受理岗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送达方式 其他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3.1 首次登记 13.1.1 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 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 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13.1.2 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13.1.3 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役权合同;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3.1.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供役地、需役地是否已经登记;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是否为利用他人不动产而设定地役权; 4 当事人约定的利用方法是否属于其他物权的内容; 5 地役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供役地被抵押的,是否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7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登记簿。 |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不动产登记费 |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申请办理森林、林木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
收费依据 |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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