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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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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1204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4894A33707150100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241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王苏欧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559192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50-57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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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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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其他;

纸质、电子

1份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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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二) 地役权转移合同

文本类;

纸质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准备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三)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表格类;

纸质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模版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转移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展开】
    (四) 不动产登记证明

    其他;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由登记部门提供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缮证发证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0 发证岗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审查标准

      核实登记簿记载内容与登记证明内容是否一致
    • 审核登簿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1 审核岗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审查标准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转移登记的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 2 地役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 地役权是否为单独转让; 4 按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单独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不予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 【展开】
    • 申请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0 受理岗 即时完成受理

      审查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送达方式
         其他
    不动产登记证明
    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
    结果文书类型 证照
    结果样本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申请办理森林、林木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是否允许减免
    备注 1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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