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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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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药监局委托实施)
基本编码 00017214100001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616488300017214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5.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郭雯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127160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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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其他;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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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必要

网上提交

执业药师本人的照片 近期本人照片
(二)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表格类;

电子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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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必要

网上提交

执业药师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展开】 提交资料真实完整
(三) 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其他;

电子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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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后取得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当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可不提供本资料。 【展开】

非必要

网上提交

执业药师本人提供真实有效,当年可以不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如果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以上的需要提供近几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展开】 提交资料齐全(当年可以不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如果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以上的需要提供近几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展开】
(四)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其他;

电子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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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所备案凭证 【展开】

必要

网上提交

执业药师按照注册的单位实际情况上传资料 【展开】 提交资料符合要求
(五) 身份证明

其他;

电子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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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必要

网上提交

执业药师本人证件 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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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当事人在线提报资料

    审查标准

    在线提报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资料进行审核

    审查标准

    提交资料符合要求,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资料
  • 审核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资料进行审核

    审查标准

    通过或不通过
  • 决定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报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核决定

    审查标准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执业药师注册证
结果名称 执业药师注册证
结果文书类型
结果样本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1第31项:执业药师;实施机关(单位):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药监人〔2021〕3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药监人〔2019〕12号)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电话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 0531-81691000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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