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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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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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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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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市级初审20个工作日,省级审核20个工作日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民生保障科 |
基本编码 | 37071200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37071200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2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宋国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017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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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162;0530-5127163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询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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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投诉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投诉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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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号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公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展开】 |
必要 |
符合要求 |
|
|||||
(二)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见书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必要 |
所在单位小红头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展开】 |
|
|||||
(三) | 二寸蓝底证件照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照片大小要求在200K以内 | |||||
(四) | 经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省律师协会出具 |
必要 |
符合要求 |
|
|||||
(五) | 身份证原件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符合要求 |
|
|||||
(六) |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司法部核发 |
必要 |
证书原件现场查验,复印件留存。 【展开】 |
|
|||||
(七) | 公职(公司)律师申请表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山东省政务服务系统下载 |
必要 |
符合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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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 15 宋国良 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符合受理条件,区划,受理申请机关选择正确 -
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0 宋国良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复审,决定颁发工作证件 5 宋国良 作出事项办理决定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
制证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证 10 宋国良 颁发证件 审查标准
制证材料齐全 -
公职律师工作证 | |
结果名称 | 公职律师工作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发通〔2018〕1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司法厅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司〔2020〕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发通(2018)1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全部内容 |
【部门规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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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向哪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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