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司法厅事权事项) |
基本编码 | 00011211500003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12115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马红春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27163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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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612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询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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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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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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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二) | 身体健康证明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三)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通用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 |
必要 |
无 | 符合申请条件 | ||||
(四)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申请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一、严格使用规定表格填写申报,格式不能变动。 二、机构登记表封面填写注意:1.“申请人”一栏,填申请登记的人员姓名;2.“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两栏,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日期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 “户籍所在地”,填写到县(区);何时何地受过专业培训”,填写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的培训;“其他情况”,填写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情况。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申请执业类别及项目”,填写拟申请的每个执业类别及每个类别下的项目(如:法医病理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亲权鉴定); “现工作单位”是指目前所在工作单位,不是拟执业的鉴定机构,退休的填XXX单位退休,离职的填XXX单位离职,无工作单位的填无;“执业方式”,用“√”选择专职或兼职即可;“何时何地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部队转业等。 五、申请材料中有需要特别说明或填报不开的事项可以另附说明。 【展开】 | 符合申请条件 |
-
受理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无 4 审查标准
无 -
审核办结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无 4 审查标准
无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结果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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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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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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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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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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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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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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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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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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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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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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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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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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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 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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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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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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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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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政府令第3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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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政府令第3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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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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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 (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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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电话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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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电话 | 0531-81691000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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