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工程建设科 |
| 基本编码 | 371017022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371017022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12480.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马琰琛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156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162;0530-5127163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询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意见反馈”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投诉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投诉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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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 (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必要 |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展开】 |
|
-
审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本事项已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 马琰琛 无办理结果,本事项已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审查标准
本事项已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展开】 -
| 施工安全监督证书 | |
| 结果名称 | 施工安全监督证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质〔2014〕15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二款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质〔2014〕15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质〔2014〕15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质〔2014〕15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当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质〔2014〕15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二款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质〔2014〕15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二款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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