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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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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1825500207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6164883000118255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4.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申请材料联系人 张良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168011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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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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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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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 【展开】

其他;

电子

0份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网上提交

网上办理,需登陆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并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系统要求提交相应电子材料。 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官方网站(csp.msa.gov.cn) 【展开】 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展开】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负责申请的受理 5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 初审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负责审查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 复审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负责审查审核材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2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 审批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负责审查审核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负责作出审批决定;负责签发相关证书。 10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安全管理证书》
结果名称 《安全管理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
结果样本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发布号令(文号) 海安全〔2015〕12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当证书所述内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向审核发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在新证书上记录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除变更内容外,新证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 交海发〔2001〕38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发布号令(文号) 海安全〔2016〕6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审核发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签注)的决定(由于公司、船舶原因 造成的等待时间不计算在内),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 的理由告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五条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第九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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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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