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基本编码 | 000104101068A3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04101068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2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27162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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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162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询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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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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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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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暂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评估报告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风险等级确认意见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 【展开】 |
非必要 |
纸质版1式1份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上传的电子文件应为PDF格式,确保与纸质版材料一致。 【展开】 | 1.符合法定形式;2.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应为”低风险“。3、在有效期范围内。 【展开】 | ||||
(二)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项目)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暂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纸质版1式1份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上传的电子文件应为PDF格式,确保与纸质版材料一致。 【展开】 | 1、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供。2、符合法定形式。3、在有效期范围内。 【展开】 | |||||
(三) | 项目核准变更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申请文件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暂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纸质版1式1份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上传的电子文件应为PDF格式,确保与纸质版材料一致。 【展开】 | 申请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本金承诺、招标方案(依法需进行招标的项目)齐全,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展开】 | |||||
(四) |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暂无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展开】 |
非必要 |
纸质版1式1份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上传的电子文件应为PDF格式,确保与纸质版材料一致。 【展开】 | 1、符合公文格式规范。2、在有效期范围内。 【展开】 | |||||
(五) |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符合国家法定形式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必要 |
纸质版1式1份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上传的电子文件应为PDF格式,确保与纸质版材料一致。 【展开】 | 1、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完整、要素齐全。2、在有效期范围内。 【展开】 | |||||
(六) | 项目核准变更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暂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纸质版1式1份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上传的电子文件应为PDF格式,确保与纸质版材料一致。 【展开】 | 申请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本金承诺、招标方案(依法需进行招标的项目)齐全,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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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1.省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发展处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做出最终核准决定。2.及时答复申请人的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0531-51783083。 3 审查标准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 审查标准
符合相关规定. -
获取审批决定书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1.获取方式: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出件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 审查标准
无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项目核准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项目核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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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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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 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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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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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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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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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省道和跨市的一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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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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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7月鲁政发〔2020〕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附件:第32项,事项名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企业投资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2、企业投资涉及开荒的项目核准;3、企业投资列入国家、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内河航电枢纽项目和跨市的航道项目核准;4、企业投资列入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的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核准;5、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6、企业投资跨市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7、企业投资跨市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8、企业投资列入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9、企业投资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不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和跨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10、企业投资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11、企业投资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不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地方城际铁路项目,以及其余铁路项目核准;12、企业投资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以及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省道和跨市的一级公路项目核准;13、企业投资列入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14、企业投资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以及跨市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15、企业投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16、企业投资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17、企业投资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18、企业投资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19、企业投资列入国家批准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20、企业投资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核准;21、企业投资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以及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核准;22、企业投资除特大型主题公园以外的其余主题公园项目核准;2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核准;24、企业投资火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不含燃气火电站)”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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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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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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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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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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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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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9年10月省政府令第3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已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拟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对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原核准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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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省道和跨市的一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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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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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6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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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 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 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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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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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9年10月省政府令第3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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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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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电话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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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399号 |
电话 | 0530-5321021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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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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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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