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部分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 |
基本编码 | 00011511700403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15117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27156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156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询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资质单位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改制方案或企业合并方案及股东会决议等(因合并或者转制申请变更提供)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因合并或者转制申请变更提供。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二)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变更申请书(变更)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三) | 原资质证书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A4或实际规格。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自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四) | 新旧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A4或实际规格。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自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10 审查标准
申请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决定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3 审查标准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发证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符合条件且已作出批准决定的申请人进行发证。 1 审查标准
符合条件且已作出批准决定。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
结果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省政府令第3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51: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附件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7: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附件3: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24: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堪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关管理信息。 自然资源部可以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 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 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电话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电话 | 0531-81691000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