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基本编码 | 000115134004A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15134004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2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综合受理科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01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010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public/index 咨询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政务服务综合受理区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102、103、101、105、106、104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2,103,101,105,106,104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 (一) | 农村宅基地使用合规审查意见、相关规划图纸(图集)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展开】 | ||||
| (二)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展开】 | ||||
| (三)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展开】 | ||||
| (四) |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 | 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展开】 |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机构决定受理/不予受理 5 审查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
审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0 审查标准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核发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4 审查标准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结果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结果文书类型 | |
| 结果样本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5〕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型农村社区等项目(以下简称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法定条件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行为,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
| 制定机关 |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2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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