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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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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级侨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
基本编码 000144102002A1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6164883000144102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5.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张良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127162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9号窗口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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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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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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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表格类;

纸质、电子

3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必要

个人信息真实 个人信息真实
(二) 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展开】

其他;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 营业执照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展开】

必要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展开】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四) 出入境记录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3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五) 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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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5

    审查标准

    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核查华侨户籍注销信息、居住信息、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17

    审查标准

    审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 核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准 10

    审查标准

    核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
  • 制证、发证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3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办理程序合法合规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华侨回国定居证
结果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证
结果文书类型
结果样本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侨发〔2015〕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每年三月份将华侨来鲁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侨发〔2013〕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应当定期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三月份将华侨回国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侨发〔2013〕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侨发〔2019〕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公安厅(局)、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公安局、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的要求,做好为侨服务工作,现就贯彻执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中有关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把握《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五条“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的规定,申请人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回国定居的,无需提供原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取消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提交出入境记录的证明材料,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前,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此外,其他涉及办理华侨回国定居需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事项,凡是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原则上应一律取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要本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规范工作流程,为华侨办理回国定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协作。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主席令5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主席令第5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侨发〔2015〕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并请同级公安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申请表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侨发〔2013〕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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