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本编码 | 000169002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69002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柴晴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2716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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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160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询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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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投诉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投诉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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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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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信息准确、完整、无误 | 信息准确、完整、无误,且正反面打印,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展开】 | |||||
(二)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信息准确、完整、无误。 【展开】 | 信息准确、完整、无误,且正反面打印,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展开】 | |||||
(三) | 医疗机构为医师取消离岗备案的,需提交山东省医师取消离岗备案申请表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由原离岗备案机构初审盖章后提交。 【展开】 | 真实有效,内容完整。 | |||||
(四) | 医疗机构为医师离岗备案的,需提交山东省医师离岗备案申请表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由医师当前主要执业机构初审办理 【展开】 | 真实有效 | |||||
(五) |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二寸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 |
-
受理注册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在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本单位医师的注册申请信息等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信息无误给予接收;材料不全、信息有误等,指导修正后接收。 -
审核打印证书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并核发医师执业证书。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信息无误受理并核发证书;材料不全,当场指正,待补齐补正后受理、核发证书。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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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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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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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2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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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2〕1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是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保障中医(专长)医师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将中医(专长)医师纳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谁考核、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和发布等工作。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8号)和《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执行。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要安排专人负责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 二、严格规范程序,推进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已开放卫生健康委审批端、机构端和个人端权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汇总各省考核通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信息,导入到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资格信息库(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信息已导入)。依据导入的中医(专长)资格信息,中医(专长)医师可在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申请注册。 三、强化行政管理,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中医(专长)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医师执业证书》中,发证机关填写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签发人由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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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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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卫发〔202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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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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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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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卫发〔202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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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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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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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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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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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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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卫发〔202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拟到本省执业的,须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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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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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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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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