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药监局委托实施) |
基本编码 | 00017214100003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7214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郭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2716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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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160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public/index 咨询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投诉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public/index 投诉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表格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按照执业药师实际情况填报 【展开】 | 填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 |||||
(二) | 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网上提交 |
上传执业药师近几年的继续教育学分 【展开】 | 本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展开】 | |||||
(三) |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 【展开】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执业药师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并提交资料 【展开】 | 真实准确 |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在线填写相应资料 审查标准
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提交材料符合性进行审核 审查标准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资料 -
审核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审查标准
通过或不通过 -
决定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资料进行审核 审查标准
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执业药师注册证 | |
结果名称 | 执业药师注册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药监人〔2019〕12号)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第31项:执业药师;实施机关(单位):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药监人〔2021〕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
电话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电话 | 0531-81691000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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